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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確接待稅務稽查工作人員和及時展開稅務自救后,正確對待稅務稽查結論的深入分析也十分至關重要。在市場經濟體制環境下,納稅者與稅務局相互間出現稅務糾紛是經常的事情。當納稅者面對稅務稽查的處罰結果時,需要怎樣處理?其實,關鍵在于深入分析稅務稽查后稅務機關所下達的處罰意見,尋找出應對策略與技巧。
(1)深入分析援引法律條文的準確性、完整性。
稅務稽查工作人員在填制稅務文書時,有的只引用省級或市級頒發的規范性文件,作為執法依據;有的沒有具體文號、名稱或隨意省略:有的稅務文書的格式部分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等,這些問題都有可能成為納稅者維護自身權益的依據。
(2)當事人申辯筆錄是不是缺乏。
稽查執法中,需要把當事人的書面陳述、申辯請述整理在案。當事人有陳述申辯材料的,需要整理歸檔;口頭陳述申辯的,需要制作陳述申辯筆錄,并由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也應制作申辯筆錄,并填寫“當事人無陳述、申辯意見”字樣,并由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后存檔。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3)不按法定程序告知當事人法律救濟途徑。
有的稅務稽查工作人員在執行行政處罰前,不按規定程序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權、聽證權、復議權、訴訟權;有的把《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下達;還有的未等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的法定期限屆滿,就發出《稅務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所有這些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行政處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都是無效的。
(4)支持稅務處理結論的證據不足。
這主要表現在認定違法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一是有些起主要證據作用的稅務稽查底稿無納稅者簽字,起不到證據作用;二是所取的主要證據不足以支持稅務處理結論。
(5)稅務文書送達存在的問題。
有的處罰決定送達回證上沒有當事人簽字,即使有,也大多為企業會計,還有的沒有簽收時間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行政處罰時,不僅要告知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及處罰依據等,還應告知其陳述、申辯、聽證,復議、起訴的期限和途徑等。而文書送達必須有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登報的報樣等,以此證明當事人收到有關文書,或證明有關文書送達當事人,如果當事人沒有委托社會中介組織展開代理,則應直接送達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收件人。
(6)未制作出示執法稽查證件筆錄。
在執行執法稽查的過程中,不少稽查人員出示執法稽查證件后,忽略制作筆錄,這樣被稽查人如果對此提起訴訟,稅務局可能因執法程序違法而敗訴。所以,要證實稅務稽查工作人員在稽查時出示了執法證件及取證過程合法有效,必須要制作包含稽查時間、地點、證件出示情況、稽查方法等內容的稽查筆錄,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稽查案卷。
(7)處罰決定缺章漏項。
一份稽查處罰決定,必須載明查結的具體違法事實、證據、性質及處罰的具體依據,缺一不可。
(8)表述是不是有誤。
送達企業的稅務文書往往使用第三人稱“該單位”展開表述,應改為第二人稱“你單位”展開有針對性的陳述;有的處罰決定書對罰款限定的繳款時間,往往是某年某月某日前到某地繳納,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需要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的表述不符。
(9)處罰是不是不當。
偷漏稅處罰不當最常見的是按定額展開處罰,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處不繳或少繳稅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的規定是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