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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不斷變化,稅務局對企業稅收風險監管變得越來越稅收,特別是稅務票問題,現在稅務局稅務稽查強度越來越大,金稅四階段,企業增值稅比較分析申報,有很多企業虛發票,現在已經稅務稽查。稅收風險越來越大,財務會計預防稅收風險,首先要做好這三個方面。
01、企業職工費用報銷的費用稅票
首先是企業員工費用報銷費用稅票,單位經常給企業員工費用報銷一些稅票,許多企業員工獲得稅票,一些稅票常識不太了解,部分不合格稅票報銷,如部分過期稅務局停止使用稅票,部分項目不能獲得正式稅票,找個人發票或從街上購買一些發票。
遇到這種的情況,財務會計要及早提示企業職工,這些稅票都不合格的稅票,是不能費用報銷的。如果要費用報銷,務必取得正規的,而且務必是有真實情況發生取得的稅票。財務會計把一些稅票的規定言簡意賅地告訴企業職工,讓企業職工知道,以后取得稅票要按規定來。
02、企業增值稅銷項稅大進項稅少的情況
許多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普遍存在企業增值稅銷項稅大進項稅少的情況,公司企業的老總為了少繳企業增值稅,就找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虛增進項,另外還有一些公司企業的老總,企業增值稅進項多,可對外產品銷售的時候,也不開發票,這種就有過剩票,老總就把這些過剩票收取一些手續費就對外開具。
現如今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免征增值稅的額度提高了,以前有很多不開發票的小企業,現如今也領取了增值稅普通發票,然后對外開具,也是收取一些手續費。這些都是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情況,財務會計遇到這種的情況,要及早提示老總,這些情況是很嚴重的,被稅務稽查后,不但要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老總和財務會計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03、個人日常生活費用也開具成公司的名字
在一些經營規模比較小的公司企業,公司企業的老總為了不交稅,就把自己個人日常生活發生的一些費用,在取得的稅票的時候,也開具成公司的名字,作為公司的費用。甚至有一些公司企業的老總,讓自己同學朋友親戚幫著收集稅票,然后把這些稅票都統統作為自己公司的費用。這些都是虛開發票的情況,也是很容易被稅務稽查的情況。
財務會計遇到這種情況后,要提示老總,個人發生的一些費用要跟公司分清楚,不要公私不分。到最后被稅務稽查后,倒霉的還是老總自己。現如今稅務局對稅票稅務稽查變得越來越嚴,老總和財務會計不要為了公司企業少繳稅,在稅票上動歪腦筋了,最后公司企業因為虛開發票被稅務稽查后會得不償失。況且現如今虛開發票隨時會被稅務局發現,財務會計在工作中,在稅票的問題上一定要嚴格要求,別到最后因為在稅票的問題給自己工作帶來麻煩。
受票方可能被定性的幾種情形
1、開票方構成虛開,但不對受票方進行處理,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此種情形一般存在真實的貨物交易,僅在貨物名稱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受票方抵扣稅款不會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
2、開票方構成虛開,受票方屬于取得不合規發票。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9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以及《發票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此種情形下受票方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發票也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但一般不會對受票方進行罰款。
3、開票方構成虛開,如果受票方符合“善意第三人”條件的,可以被認定為善意取得發票。對此,我國稅法有明確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明確了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滿足的條件:
(1)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
(2)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
(3)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情況相符;
(4)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
實踐中,稅務機關常以“貨、票、款一致”為基礎,綜合考慮交易和發票開具的時間、資金結算方式、貨物交付方式的多種因素,來判斷取得專用發票的一方是否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我們曾處理過一個案子,有家公司財務突然被稅務部門叫去協查問話,說公安查獲了一家上游開票公司,從中查出公司曾經在3年前收到過上游公司虛開出的幾十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500萬以上,構成虛開發票。公司管理層對此非常緊張,害怕構成犯罪,但又茫然不知,不知是怎么回事。后來經過調查才發現,這些發票是企業“善意取得”,發票所涉及貨物款項均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打款,沒有資金回流,相關貨物入庫單也是齊全的。
后經過與稅務部門溝通和核實,稅務部門認為沒有證據證實公司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認為是“善意取得”,不予處罰。
4、開票方認定虛開,受票方也構成虛開。此種情形下,受票方不僅會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如果虛開的稅款數額達到相關刑事犯罪的立案標準,稅務部門還很有可能把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但現實中還存在“如實代開”“循環開票”等情況,對此在司法實踐中很有爭議,我們認為不應一律認為虛開發票。
正確核算咨詢費避免稅務風險
避免被稽查,最主要的當然是要樹立起合法合規的經營意識,對于以上咨詢費的問題,小編這里有幾點建議:
1、發票必須與實際產生的業務相符合。
2、正確核算費用歸屬期。
3、業務真實。
這些建議雖說都已經是老生常談了,但是還有不少企業沒有建立起規范的財務處理體系,未正式合規經營問題。
在大數據、嚴征收的今天,虛設業務虛假成本很容易就被稅局系統檢測到,小編希望大家以此為鑒,合規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