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51-6878 8887
納稅人名稱 某某某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稅一稽 罰 〔2024〕 *** 號
處罰類別 逃避繳納稅款
處罰事由
(一)增值稅
經查,你于2020年~2022年取得傭金收入1,300,000.00元(含稅),未申報納稅,造成少繳增值稅4,950.50元;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針對上述增值稅問題,你2020年~2022年少繳城市維護建設稅173.27元、教育費附加74.26元以及地方教育附加49.51元;
(三)個人所得稅
1、你于2020年~2022年取得傭金收入1,300,000.00元(含稅),未按規定申報;
2、你2020年~2021年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報銷形式取得工資性收入35,947.00元,未按規定申報;
綜上1~2項,經計算,你造成少繳2020年~2022個人所得稅342,885.57元(其中:2020年74,284.41元、2021年21,681.73 元、2022年246,919.43元)。
處罰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你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少繳增值稅4,950.5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173.27元、個人所得稅342,885.57元,合計348,009.34元,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執行標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局公告***年第***號)附件《***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執行標準》代碼“202”之規定 “配合檢查、調查,在檢查、調查期間主動補繳稅款的”,“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的罰款”,
處罰結果 鑒于你于2024年3月26日預繳增值稅4,950.50元,個人所得稅342,885.57元,對你已補繳稅款347,836.07 元處以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即173,918.04元;未補繳稅款173.27元占應補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下,處尚未補繳稅款百分之六十的罰款,即103.96元。即決定對你處以罰款174,022.00元。
處罰生效期 2024-07-11
處罰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