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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費用一直是稅務稽查的重點之一,以下幾個風險點一定要注意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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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一:管理費用明細科目亂掛賬
為了避免管理費用二級明細掛賬產生稅務風險,建議分6大類設置:
1、薪酬類:工資、獎金、五險一金、福利費等;
2、日常費用:辦公費、交通費、圖書資料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通信費、快遞費等;
3、專項費用:培訓費、審計費、中介服務費等;
4、辦公場所費用:辦公場所租賃費、物業費、水電氣暖費等。
5、攤銷、折舊費用:如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長期待攤費用分攤等。
6、減值類:資產減值的費用減值準備、存貨跌價準備固定資產減值、無形資產減值等。
管理費用涉及的九大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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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二:向員工發放的餐費補貼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定:
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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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三:向員工發放的通訊費補貼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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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四:向員工發放福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八條規定: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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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五:股東、員工個人消費由企業報銷
1、增值稅風險:報銷如果涉及專票,涉嫌虛抵增值稅。
2、企業所得稅風險:涉嫌虛增成本,構成偷稅。
3、個稅風險:一些企業讓員工或股東老板找發票在公司報銷,偷逃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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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六:企業組織旅游費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
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的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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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七:給員工發放住房補貼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規定:
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對外籍個人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20號)的規定,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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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八:企業發放的出差補貼
1、據實報銷:員工憑合法票據報銷的,不征收個稅。
2、對于沒有票據的,發放的差旅費津貼、補貼在標準內不征收個稅;超過部分并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稅。
3、單位借差旅費補助名義或超規定標準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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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九:向員工發放勞保用品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企業實際發生的勞動保護支出,不屬于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如果企業以“勞動保護”的名義向職工發放其他各種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則應并入到“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