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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業運營管理關鍵依賴人力,所以物流企業的人才流失問題影響著物流企業的生存狀況,正好前不久杭州市某貨運物流公司為留得住公司職員減少人才流失,用“賬外發工資”的方式為公司職員逃避交納個人所得稅,被稅務部門處罰補交稅款、處罰金共計1240.92萬元。實際上“賬外發工資”這樣的方式在企業中很比較常見,尤其是以人力為主的行業,有一些企業賬外發放工資是出于企業自身的生存,為留得住公司職員而被動為公司職員逃避交納個人所得稅,有些企業是為了將企業的不入賬收入用于企業部分無法獲得成本稅票的經營支出,但不管是什么原因,都是違法行為均應當面臨補交稅款、處罰金及征收滯納金的違法風險。現針對企業為讓企業在市場中生存和競爭,采取賬外發放工資來留得住公司職員而為公司職員逃避交納稅款的這種現象,坤稅律師機構僅從以下三個角度進行了分析。
一、從企業角度分析
在一些勞動密集型且經營門檻較低的企業內,企業的關鍵成本為公司職員的工資薪金,又因其公司職員的流動性比較大且文化水平參差不齊,其中絕大部分公司職員的法律意識淡薄,尤其對稅收法律政策更是無知,他們不想讓企業代扣代繳自己的個人所得稅,認為自己賺來的辛苦錢無需承擔個人所得稅甚至根本不想向國家交納個人所得稅,以至于以“集體跳槽”向企業要挾,很大部分企業為了企業在市場中生存而選擇妥協從而走上鋌而走險違法犯罪的道路。雖《稅收征管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了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部門處理。
但是企業需要生存,企業的發展不僅要靠落在紙面上的法律來平等保護,還要依賴于執法機關的嚴格執法。而我們從目前大量的被稅務處罰的案件看到的是稅務部門檢查企業稅務,即便發現被檢查的企業存在“賬外發放工資”的情況,也僅僅是對企業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或者賬外收入所少繳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等稅種進行處罰,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公司職員,然稅務部門需要在合理的時間內投入合理的成本來完成稽查工作,勢必不可能對企業成百上千的公司職員一一作出追繳稅款、滯納金和處罰決定,所以企業就會存在僥幸心理。
當然,公司職員就更加的“理直氣壯”的要求企業妥協,從而“賬外發工資”方式就循而復往的存在于企業,企業為了留得住公司職員而在市場生存即便稅務部門對企業進行稅務處罰,勞動密集型企業為了在市場生存立足依然會選擇再次鋌而走險。所以,執法的不嚴格或者選擇性執法實際上不僅沒有提高公民依法納稅意識和自覺納稅的意識也并未扼制“賬外發放工資”的現象。
二、從公司職員角度分析
從事勞動密集型工作的公司職員,他們的月工資待遇都超過月扣除費用。比如貨運物流公司、建筑公司和勞務公司等他們的大部分公司職員都是外來務工人員,每月的收入少則七八千,多則一萬幾千元,就算充分享受了國家的優惠政策也需要交納一定金額的個稅;又因為他們想到手的工資多一些,他們更愿意選擇農村社保而不愿意承擔較高的職工社保,所以不愿意在企業繳納社保,在農村交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一年的費用也就幾百元,再扣除專項附加扣除項之后他們仍需交納個稅。雖說國家給予了專項附加扣除的政策,但是他們對稅收相關專業知識知道的少之又少,根本無法充分的享受到國家給予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他們不懂稅也不了解法,他們掙得都是辛苦錢,平常改善生活的錢都不舍得花,當然不愿意把自己的辛苦錢交交納稅款,所以在對他們而言選擇留在企與否唯一標準是到手的工資多與少,他們會以同行業同工種做橫向比較,如果自己所在企業依法代扣代繳公司職員個稅并代扣社保費用與用“賬外發放工資”的企業相比較,那么他們自然會覺得到手的工資少,那么自然不會選擇留在該企業而是選擇“集體跳槽“,而稅務部門并不能全面檢查或稽查該類型企業,大部分企業又對稅務檢查或稽查抱有僥幸心理。另外,從成本支出方面來說,企業履行的只是代扣代繳義務,并沒有增加企業的成本費用支出,如果不是考慮到留得住公司職員,使自己企業在市場能生存,企業并沒有不履行義務的必要性。
三、從稅務部門角度分析
由上述案件我們得知稅務部門對貨運物流公司做出了補交稅款、處罰金和征收滯納金的處罰,但是并沒有查到稅務部門對賬外領取工資的公司職員是否做出相應的處罰。雖說我們都不忍心看到這些公司職員受到處罰,但是考慮到法律的平等原則,似乎只處罰企業有些不妥。個人所得稅屬于所得稅種,最終納稅人為獲得所得額的自然人,企業只是代扣代繳義務人。《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條和第六十九條規定了納稅人欠繳稅款由稅務部門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部門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處罰金。
由此可見,就算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或者應收不收稅款,欠繳的稅款還是由納稅人補交,但是上述案件并未有查到與納稅人相關的補交稅款及處罰的影響,稅務部門是否有選擇性處罰的可能性,還有待查實。除此以外,稅務部門假使對類似行業全部查處使企業均不抱有”賬外發放工資“而不被查處的僥幸心理,或許這樣同類行業用工環境相同或相似的情況下或許也能改變這樣的”賬外發放工資“現象,但是這樣的稅務檢查成本顯然要大于就被查處的企業嚴格依法處理的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的成本。
由上述分析可知,稅務部門對企業的處罰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種現象。企業要持續發展,就首先得生存立足于市場;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公司職員想要改變生活現狀,就想盡其所能地掙錢并且向最大限度減少自己所承擔的費用(包括稅負、社保費用);所以,稅務部門對于此種賬外發放工資的現象為何累查不止,除了稅收政策宣傳不到位、公司職員納稅意識淡薄、法律意識不強等因素外還與稅務部門在嚴格執法的力度不強是有密切關系的,如果稅收執法只打擊一端,放縱另一端不僅是執法不嚴的問題而且還助長了”法不責眾“的思想,當然更讓法律失去了原有的公信力從而達不到法律作為社會行為的規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