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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是最為常見的一種股權變動形式,也是股東在公司經營過程中最為經常發生的一種交易行為。本次公司法修訂,對于股權轉讓進行了哪些優化調整,以及在實務中如何理解運用,值得我們認真研究。本文以有限責任公司為對象,詳解公司法修訂后股權轉讓的標準姿勢。
新規下股權轉讓的六大變化
01對外轉讓股權不再需要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新法刪除了現行公司法關于對外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限制,同時也取消了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擬轉讓股權的要求,此舉簡化了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流程,將現行的“兩次通知義務”簡化為“一次征詢優先購買權”即可。
02更加明晰的規定了優先購買權的行權程序
新法明確規定:轉讓股東應當將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該條文吸收了《公司法解釋四》的相關內容,更加明晰的規定了優先購買權的行權程序,既保護有限責任公司相對封閉的人合性,也確保股權流通的財產屬性。
03新增公司變更股東名冊、登記信息的法定義務
新法明確規定: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公司,請求變更股東名冊;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并請求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拒絕的,無論是轉讓人還是受讓人,均可就此提起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修法顯然強化了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等公司內部文件的作用,今后公司在股權轉讓過程中的參與作用值得關注。
04明確了受讓人取得股東資格的時點
新法明確規定:股權轉讓的,受讓人自記載于股東名冊時起可以向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如此明確將“記載于股東名冊時”確定為受讓人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的起始日,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長期以來實務中關于股權變動時間節點及效力的爭議。
05夯實股權轉讓過程中的出資義務
新法新增第88條,關于股權轉讓過程中的出資義務承擔條款,特別是第1款中“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的規定,在以往的公司法及司法解釋中均未被明確過,值得重點關注。
該條款內容體現了新法維護公司資本充實以切實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價值取向。
06新增控股股東壓制情形下的回購請求權
新法新增第3款“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回購情形。
該條款同樣值得重點關注,未來在實踐運用中也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能為中小股東提供有效的救濟渠道與退出路徑,但另一方面極可能被中小股東濫用,成為與大股東斗爭的有利武器。
股權轉讓的步驟
1.【初步商洽】:轉讓人與外部受讓人協商股權轉讓的初步條件,如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但此時不能正式簽約,以防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
2.【征詢優先權】:轉讓人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詢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若有股東行使,則按規則確定購買比例或放棄轉讓;若無人行使或放棄,則轉讓人可與外部受讓人簽約。
3.【正式簽約】:根據優先權行使情況,轉讓股東與行使優先權的股東或外部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合同》。
4.【通知公司】:轉讓股東或受讓人書面通知公司,請求變更股東名冊及可能的工商登記變更。
5.【變更記載】:公司更新股東名冊、簽發新的出資證明書并修改公司章程,若需要,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一旦股東名冊變更,股東即享有股東權利。
6.【對外公示】:公司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股權變更信息,完成整個股權轉讓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