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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運輸和物流企業,道路通行費用和橋梁、閘門通行費發票是重要的增值稅進項抵扣和企業成本扣除的憑證。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披露了一起涉嫌通過“黑中介”虛開ETC通行費電子發票的案件,案涉及電子發票數量達66萬份,總金額高達5.16億元。
案件回顧
玉林稅務局接到廣西稅務局線索,指控T物流公司涉嫌虛開發票。初步檢查顯示,公司經營數據存在多處疑點,包括營收逆勢增長和通行費用入賬不實。公司負責人解釋稱,業務激增導致車輛不足,財務部門繁忙可能導致管理上的疏漏。
該公司通過“黑中介”各種渠道,取得眾多車輛的ETC的開票資格,然后幫助物流企業開具大量的ETC通行費電子發票。他們會向物流企業收取開票稅點,從而獲得非法收益。
ETC通行費電子發票虛開風險
-運輸公司在抵扣增值稅進項時存在一定的風險
過去實踐中經常關注運輸公司的稅務合規及虛開風險,這是因為在運輸業務中,運輸公司經常將任務轉包給個人司機進行實際承運,而運輸費用的大部分支付給了這些個人司機。然而,由于無法獲取相應的發票,這就導致無法進行增值稅進項抵扣和成本扣除。
-運輸公司入賬進行成本扣除的風險
道路通行費發票雖小,但累積起來有重要影響除了可用于抵扣進項的電子普通發票外,還包括標注為“免征”的電子普通發票和財政票據,可用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因此,一些運輸企業大量采購此類發票以減輕稅負和成本。
-個人司機出售發票和個人信息的稅法風險
個人司機在這非法行為中既不是開票方也不是受票方。雖然他本應是合法的受票方,但卻放棄了接受該發票。同時,他未操作變更發票管理系統的受票方,而是讓他人代勞。因此,個人司機不是虛開的發起方,而是屬于虛開的協助者,存在一定風險。
-中介非法倒賣通行費電子發票的風險
黑中介非法倒賣通行費電子發票的手段是先獲取個人司機的信息,然后登錄發票管理平臺,變更受票方。雖然中介不是開票方或受票方,但組織了發票來源并聯系有需求的企業,屬于介紹虛開行為。具體情節需根據案情分析,不屬于虛開的四類行為也可按虛開的幫助犯論處。類似于個人司機,倒賣通行費電子普通發票可能構成逃稅罪的幫助犯。
案例啟示
我國的道路運輸行業一直是稅務監管的重點領域之一,尤其是針對虛開發票的監管更加嚴格。由于該行業存在大量個人司機承運的情況,運輸企業往往面臨著進項發票和成本發票不匹配的難題,這種現象在短期內難以得到有效解決。
一方面,個人司機通常不具備開具正規發票的資質,導致企業在運輸過程中很難獲得符合稅務要求的發票。另一方面,即便是正規的運輸企業,也面臨著從個人司機手中接收到的發票與實際成本不符的情況。這可能是因為個人司機的開票習慣、理解能力、以及與企業之間信息傳遞的不暢造成的。這種情況下,企業難以準確核算運輸成本,容易產生發票不匹配、稅收遺漏等問題,進而引發稅務部門的關注和調查。
在這樣的背景下,加強對道路運輸行業的監管和規范成為當務之急。稅務部門可以通過加強對運輸企業的稽查和監控,推動企業建立規范的票據管理制度,提高發票真實性和準確性。
除了電子發票系統外,網絡貨運平臺也可以成為解決發票管理難題的有效手段。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多的運輸企業和個人司機選擇在網絡貨運平臺上進行運輸業務。在這種情況下,網絡貨運平臺可以發揮重要作用,幫助運輸企業規范管理發票,提高管理效率和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