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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司相互之間的資金借貸,絕大多數企業財務人員都明白,取得利息費用必須納稅申報。但在實務中,有些企業因為各種情況未收利息,就“名正言順”地不做財務處理。
卻不知道,企業相互之間的資金借貸假如處理不當,存在一些涉稅風險。
國稅總局常州市武進區稅務部門對L企業開展風險應對時,對其不收利息又未合規納稅申報的有關行為,展開了納稅調整。L公司是本地一戶制造業企業,多年生產經營穩定,有不少閑置資金,因此存在大額資金拆借情況。武進區稅務部門在對L企業2016年~2018年度稅收情況開展風險應對時,察覺該公司對外借款存在兩個風險點。
風險點一:借款轉股權投資,未計利息也未做相應財務處理
交易細節
稅務工作人員在分析L企業的股權交易數據時,察覺L公司與J企業之間存在股權交易。經深度分析,察覺股權出讓方為A企業。原來,L公司與A企業簽訂了一份合同,將此前借給A企業的資金,轉換成股權交易對價,取得了A企業所持有的J公司股權。原始合同約定,L企業代A企業償還銀行貸款2000萬元。A公司在一年內,以每月1.5%的利率計算應支付給L企業的借款利息。假如A企業到期未償還,就以其所持有的價值2000萬元J公司股權抵債,借款利息仍需支付。借款到期后,A企業無力償還本金,于是將J公司股權轉讓給L企業。L企業取得J公司股權后,未從A企業處取得其他款項。L企業由此認為,不需要繳納任何稅款。
風險分析
本案例中,L公司將借款本金2000萬元轉為股權投資成本2000萬元,對A企業原始合同應支付的利息費用,并未確認收入,也未繳納相應的稅費,存在稅務風險。依照合同法的規定,L公司與A企業相互之間的借款合同已明確約定應計利息,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L企業雖未實際收到利息,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后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依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同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由此,在合同約定的還款日,L企業即發生了增值稅的納稅義務,應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此外,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費用,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因此,L企業應根據合同約定的日期、數額,及時確認和申報收入。
財務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L企業實際已發生借款行為,且合同約定了借款利息的金額和收取時間,已達到了收入確認條件。按照合同約定,L企業確認應收利息收入360萬元,在應收利息的當月,確認增值稅應稅收入360÷(1+6%)=339.62(萬元),同時調增應納稅額339.62萬元。
風險點二:無償借款賬外流轉,未按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交易細節
稅務工作人員接到外部單位傳遞信息指明,L企業有不少資金拆借。在初始分析時,稅務工作人員未能從企業資產負債表中察覺有關跡象。在深度分析環節,通過比對外部單位提供的銀行流水與進銷發票資金流,稅務工作人員察覺:L公司與M企業、Q企業、X企業、D公司之間,存在資金流出和流入情況,且流出和流入的時間間隔,基本都在一年以上。但是對L企業與這四家企業之間銷售業務的具體情況,企業財務人員無法提供相應依據。由此,稅務工作人員判斷,L企業實質存在無息借款。企業財務人員提出,L公司與M企業、Q企業存在關聯關系,為同一自然人控制,可以不計利息費用。
風險分析
經核實,L公司與M企業、Q企業不屬于同一集團內的企業,不能享受增值稅免征優惠。不僅如此,M公司和Q公司在注冊地享受了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導致關聯企業間存在實際稅負差異,要進行應納稅額的調整。對于企業提供實質性無息借款的行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單位向其他單位無償提供服務,需視同銷售服務確認收入。同時,依照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有關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相互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部門有權利依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
財務處理
本案例中,L企業將資金免息借給關聯方和非關聯方共計四家企業使用,不符合利息費用免征增值稅的情形,必須視同銷售確認增值稅應稅收入。因此,L企業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確定利息費用,補繳增值稅,同時調增應納稅額。筆者提醒,目前,對于利息費用免稅的優惠政策,僅限于集團企業統借統還業務和企業集團內單位資金無償借貸。對一些企業來說,應收利息而不收取,或直接約定免息,并不能達到“節稅”的目的,不及時申報反而會導致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