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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之前年度已收到款,并實現銷售,當年也已申報無票收入,但是一直未給對方開具發票(對方未索取)。現在對方要求開具發票,會不會出現稅務風險?
我們從實體、程序兩個角度來講。
一、實體方面,這個發票,對方是可以用的。
增值稅“憑票抵扣”。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依法作為抵扣憑證。
企業所得稅方面,“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也規定了“補開發票、符合規定,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二、程序方面,這樣是有瑕疵的。
一般來講,發票開具時點有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二)《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第二章第一節:四、納稅人應在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開具發票。
也就是說,企業應當在收入確認或者增值稅義務發生時開具發票。“未開票銷售額”不能隨意濫用,不能以此作為任意延遲開票的手段(即使已經申報納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