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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避免稅務處罰是企業經營者比較關心的稅務問題,對于企業來說,好的稅收管理是錦上添花,而稅務日常管理及稅務風險控制,是企業稅務安全的基石。
大家對于稅務風險點,首先想到的是的可能是私戶轉款、虛增成本費用等耳熟能詳的違法案例。除了偷漏稅行為外,許多企業發生稅務風險,是因為自身稅務日常管理出現了疏忽,導致企業違反了稅收法規。
今天給大家帶來的稅務分享,就是一個廣泛存在于企業經營的行為中,又常常被忽視的涉稅問題——視同銷售。
廣州市稅務局披露,上市公司新東方集團的子公司廣州市新東方培訓學校于2018年至2020年期間,為拓展和推廣業務外購商品用于無償隨機贈送,外購商品金額合計189,954.69元(其中2018年21,525.60元,2019年26,918.55元,2020年141,510.54元),未及時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廣州稽查局于2022年7月14日向送達《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后,廣州新東方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提出聽證申請,最后做出處罰:新東方作為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行為處以應扣未扣稅款37,990.94元百分之五十的罰款18,995.47元。此次處罰共涉及新東方七家培訓中心,涉及稅款及罰款近三十萬元。
此次稅務處罰,是由于新東方忽略了日常經營中涉及的視同銷售問題,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視同銷售
視同銷售這個名詞,大家可能覺得有點陌生,那么下面這些經營場景,大家會不會覺得很熟悉呢:
自己生產的產品對外捐贈:例如口罩生產企業,將自己生產的口罩捐贈給醫院用于抗疫;
營銷活動中贈送禮品給客戶:例如化妝品公司將自己生產的化妝品小樣送給客戶用于推廣,或者銀行開展營銷活動采購一些農產品送給客戶;
自己生產的產品發放給員工:例如月餅公司將自己生產的月餅作為中秋福利發放給員工;
以上這些行為,都具有一個特征,企業對員工或者外部客戶等人送出的資產貨物或外購商品,雖然企業沒有取得收入,但是在會計及稅收政策上依然會被認定為是銷售行為,即視同銷售,對于企業來說涉及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調整。
八種增值稅視同銷售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列舉了八種增值稅視同銷售的情況,各位企業經營者需要根據經營情況自查是否視同銷售卻沒有做稅務處理: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以上八種情況都構成了貨物的轉移,觸發了增值稅的納稅義務,需要按照貨物的公允價格申報收入。
企業所得稅認定的視同銷售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列舉了企業所得稅認定的視同銷售行為: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樣的,觸發了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需要按照貨物的公允價格確認收入。
在營銷活動中取得禮品的個人需要注意
另一方面,對于在營銷活動中取得禮品的個人,收到這筆“意外之財”也需要注意是否觸及到個人所得稅,發放禮品的企業如果沒有代扣代繳個稅,會涉及到未盡到代扣代繳義務。
根據《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新東方教育集團作為成熟的上市公司,企業的日常管理及財稅管理制度都已經比較成熟,然而也栽在了這個小細節上。
對于許多企業,日常管理中往往重視企業收入及成本的稅收管理,比如銷售合同的管理、銷售收入的繳稅、收入開具增值稅發票、成本費用取得發票的真實合理性等等,然而對于視同銷售這種沒有實際取得收入的業務情況,可能不予足夠的重視,導致企業發生稅務風險。
在公司的日常稅收管理中,細節決定一切,小的稅收細節可能會為企業帶來大的稅務處罰,需要我們的企業經營者以及財稅工作人員,嚴格按照稅收法規比照企業的日常經營行為進行稅務處理,才能保證企業的稅務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