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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著信息科技的發展,在平時的生產經營活動中,愈來愈多公司選用非現金結算方式支付,可是公司也常涉及現金結算,公司現金結算存在著以下三個稅務風險。
風險一:現金方式向單位支付手續費及傭金不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文件規定,除委托個人代理外,公司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因此,公司以現金方式向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公司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相應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能稅前扣除。
風險二:現金方式支付殘疾人員工資不能享受加計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公司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第三條規定,公司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三)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公司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因此,公司以現金方式支付殘疾人工資,不能再享受100%加計扣除工資。
風險三:現金方式支付無法證明業務的真實性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四條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選用非現金結算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物流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由此,公司產生生產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以現金方式支付款項,若是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由于不能提供非現金結算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相應支出將不能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