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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會計實務中,一部分納稅者在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時,對現行政策解讀不深不透,容易發生稅務風險。本文將通過對2個涉稅案例進行分析,幫助大家了解公司需重點關注的稅收風險點。
風險描述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者,兼營簡易計稅計稅項目、免稅項目而未劃分清楚,將簡易計稅項目、免稅項目取得的進項稅額一并計入一般計稅項目進行抵扣,多計進項稅額。比如建筑行業將營改增后采用簡易征收的老項目、包工一部分包料、清包工工程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一般計稅方法項目抵扣;融資租賃公司將營改增之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合同、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抵扣租賃標的物等進項稅額。
經典稅案(一)
武漢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該公司主要從事道路、橋梁施工業務,既提供一般計稅方法的施工工程服務(增值稅9%)也提供純勞務服務(清包工增值稅3%)。近日收到稅管員發的稅務風險提示,詳細風險為“進項稅額轉出與銷售額配比異常預警”,要求公司補繳增值稅60352元及滯納金,同時要求公司進行2021年稅務自查。
該公司在2021年自查的過程中,一般計稅項目銷售額為1801722.63元,符合財稅[2016]36號文的簡易計稅項目金額為7972902.96元,本期抵扣進項稅額90711.55元,其中簡易計稅項目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為53322.28元,該進項直接認證用于一般計稅項目中,未進行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公司進行自查后,將相關資料提交稅務局審核,以及與專管員協調溝通后,進行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及繳納稅款滯納金。
經典稅案(二)
武漢某混凝土生產公司A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營范圍包括預拌商品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混凝土預制件、混凝土砌塊及其他混凝土制品等,對自產的商品混凝土,按照相關政策規定,A公司自主選擇適用簡易計稅。稅務人員在開展風險應對時發現,A公司誤將瀝青混凝土和外購水泥混凝土納入簡易計稅范圍,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計算抵扣也不符合稅法規定。
經查,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商品混凝土,如果使用適用簡易計稅,適用范圍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因此,瀝青混凝土并不屬于可適用簡易計稅的商品混凝土范圍,應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2.A公司生產的商品混凝土供不應求,自產產品不能滿足市場需求,便從其他企業外購一部分商品混凝土,身為自產混凝土的補充銷售給客戶。對于這部分轉銷售的外購混凝土,A公司同樣采用簡易計稅,按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了增值稅。
3.采用簡易計稅卻仍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對于購進的水泥等原材料所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A公司全額計算抵扣,并未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處理。最后,A公司補繳增值稅并繳納相應的滯納金共計約300萬元。
風控建議
在我們實際工作中,公司財會人員在進行財務核算的時候,未嚴格區分簡易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等項目,取得的進項發票,或者取得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就直接歸納到一般計稅項目抵扣。在企業中還存在一般計稅項目的增值稅稅負較低或者還有留抵進項未使用,而引發稅務風險。
那我們公司在日后怎么預防這類風險發生呢?
這需要我們公司的會計,在日常財務核算中,加強對進項發票的管理,嚴格區分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的進項稅額,并分項目核算。密切關注增值稅稅負情況,可以通過公司申報信息分別測算該公司一般計稅項目、簡易計稅項目增值稅稅負,看一般計稅項目增值稅稅負是否明顯偏低,低于同行業水平。
對于公司無法劃分一般計稅項目和簡易計稅、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可以按照公式計算,之后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進項轉出。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總之,我們身為公司財會人員,要提高依法納稅思想意識,加強學習稅法現行政策,深刻理解現行政策內涵,防治稅務風險,這樣我們的公司才能減少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