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51-6878 8887
問:企業有一筆無法支付的應付款,確實無法支付了,如何賬務處理?
答:轉為“營業外收入”。
問:企業有一筆無法支付的應付款,確實無法支付了,若是轉為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復: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參考: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公告,以下簡稱“28號公告”)第十條的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有一筆無法支付的應付款,確實無法支付了,若是轉為收入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復: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參考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參考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1項至第8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人、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企業有一筆無法支付的應付款,確實無法支付了,請問這里的確實無法償付,稅務上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答復:對于何種情況屬于“確實無法償付”,稅收文件沒有明確規定。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2019年12月發布的《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第一大類第(一)項第8個問題“企業的應付未付款項,在什么情況下應計入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解答中明確,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計入其他收入。對于何種情況屬于“確實無法償付”,稅收文件沒有明確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企業作為當事人,更了解債權人的實際情況,可以由企業判斷其應付款項是否確實無法償付。同時,稅務機關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因債權人(自然人)失蹤或死亡,債權人(法人)注銷或破產等原因導致債權人債權消亡的,稅務機關可判定債務人確實無法償付。對于這部分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未付款項,應計入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